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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5-03-13 15:46  

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经本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办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要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在3个月内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对新生报到所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对比,严格核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新生、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新生、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录取的新生,一律不予电子注册。严禁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严禁将未经过省级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学生留在学院学习。

   第三条  对新生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新生被学院录取后应征入伍者,可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在当地负责征兵工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将申请表与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经治疗康复,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体检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者次年学院新生入学期间,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要求如下:

  (一)每学年第一学期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资产财务处交纳学杂费;持交费凭证到所在系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申请相应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每学年第二学期携带本人学生证,于开课前两天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三)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学院学习的年限最高可延长2年。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档案。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可采用笔试、口试、现场操作、作品制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为3:7。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践性课程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的换算标准如下: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及以上至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及以上至80分以下为一般,60分以上至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八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1/3者,或缺交作业、习题、报告等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1/3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九条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须持学生证和身份证。考试结束10日内,由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务系统中发布成绩。成绩发布后,学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第十条  学生发现成绩有误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成绩修改申请表》,经系(部)核实确因漏登漏报、学号错误等原因造成成绩错误的,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通过,方可更改。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以教务系统中记录的成绩为准,每学期开学第1周,各系登录教务系统,以班级为单位打印上学期学生成绩单,加盖系章后报教务处存档,同时教务处负责保存教务系统中的成绩数据库。学生各类成绩单须由教务处认定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补考、缓考与旷考

  第十二条  凡学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开学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允许缓考。补考试卷成绩在60分以上的,以60分记,低于60分的以试卷成绩记。补考不及格者,在其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再次不及格者,做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

试前一周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系(部)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并备案。

  第十四条  缓考学生的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试卷成绩构成,其换算比例不变。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考试作弊者,以违纪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四章   留  级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留级:

  (一)一学期考核成绩有6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二)一学年累计课程有8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各系填写《学生留级审批表》,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通过。学院向留级学生下发《留级告知书》,学生及家长需在告知书回执栏签字。

   第十九条  留级学生按留级专业规定缴纳留级学年学费,留级如无相同专业,经学院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学生留级后再次达到留级条件的,应予退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学院允许学生在符合条件时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如发现有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上的缺陷,经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有相关材料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综合评价注册入学的学生;

   (二)文科类专业转理科类专业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应予退学者;

   (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考核有不及格现象者;

   (六)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者;

   (七)其他经学院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获得批准或未办理完有关手续时,须在原专业原班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教学系初审,符合转专业条件者,系主任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二)收到学生转专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拟转入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查,系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根据学生递交的申请材料及转入、转出系的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定,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并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教育厅审批通过后,由教务处通知各系及相关部门,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具体时段为: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末(第15周-20周),其他时间均不受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者、成绩不合格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请调整专业的学生,在专业变动当年的学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不论学生是由学费高的专业转向学费低的专业,还是由学费低的专业转向学费高的专业,其当年的学费均按学费高的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其余学年学费按转入专业标准交纳。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如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的课程,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一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提前批次录取者;

   (五)应予退学者;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二)招生录检表复印件,加盖学院印章;

  (三)有学籍变动情况的,应提交学籍变动证明;

  (四)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证明;

  (五)如因“确有特殊困难”转学,应提交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  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者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至教育厅。

   第三十四条  陕西省教育厅的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它时间不受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必须经过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办理离校或接收手续。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正常学习,且治疗期在两个月以上者;

   (二)一学期因病、因事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如确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  两年。

   第三十八条  在校学生应征入伍的,根据申请学院可为其办理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申请书;

   (二)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申请表;

   (三)休学学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原始病例和诊断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保留学籍学生提供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五)学生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十条  有关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学生的相关规定: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中途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保留学籍学生退役后一年内,应当于本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复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或者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前一周内向学院申请复学,填写复学申请表;

   (二)休学学生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保留学籍学生提供退役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因参军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根据服役时间决定编入到原专业对应年级的班级学习;没有相同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罚、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等情况,性质恶劣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学籍注销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二)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及以上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过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亦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申请退学及自动放弃学籍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学学生递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

  (二)自动放弃学籍学生由所在系填写申请表;

  (三)各系将申请书、申请表及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自动放弃学籍学生情况说明、告知书等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四)教务处负责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五)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领取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六)自动放弃学籍学生档案由各系统一保管,直至学生来办理领取手续之前。

   第四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教学系,同时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四十七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半年顶岗实习,毕业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合格,在政治思想以及学习、纪律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须在结业后一年内返校申请考核,考核及格者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考核时间为次年3月至4月上旬。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返校考核或到规定期限考核后仍不及格的,不再安排考核和换发毕业证书,按结业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在结清离校手续后,学院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为学生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开展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授权教务处在每年5月中旬对应(往)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教务处将审查结果在全院予以公示。

   第五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具体根据《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历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厅函〔2014〕14号)要求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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